2018年造價師造價管理考點練習: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目前,我國已開辦的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傷保險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正在逐步推行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工程咨詢機構的職業責任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等。這里主要介紹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傷保險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規定。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在整個建筑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的保險。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1) 被保險人。在工程建設期間,業主和承包商對所建工程都承擔有一定風險,即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公司則可以在一張保險單上對所有涉及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都予以合理的保險保障。建筑工程保險一張保單下可以有多個被保險人,這是工程保險區別于其他財產保險的特點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 業主:建設單位或工程所有人;
2) 承包商:總承包商及分包商部
3) 技術顧問:業主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
4) 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2) 投保人。
1) 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負責投保;
2) 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規定由某一方投保;
3) 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業主投保;
4) 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業主投保。
2. 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包括物質損失部分、第三者責任及附加險三部分。
2.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物質損失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責任范圍。
① 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發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等。
② 上述有關費用包括必要的場地清理費用和專業費用等,也包括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這些費用并非自動承保,保險人在承保時須在明細表中列明有關費用,并加上相應的附加條款。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公司投保清理費用,保險公司將不負責該項費用的賠償。
2)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 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 除已將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財產列入保險范圍,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⑩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 第三者責任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 責任范圍。
① 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②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責賠償。
習題:下列情形中屬于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是( )。
A、工程所有人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B、領有公共運輸行使執照的車輛的事故
C、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引起的損失
D、在保險期內,發生與承包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答案: D
2) 除外責任。
① 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② 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③ 下列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c.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3) 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各項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②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③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④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⑤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⑥ 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損失。
⑦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3.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在保險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畢經驗收合格時終止。
(1) 建筑期。
1) 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工程破土動工之日;②保險工程材料、設備運抵至工地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生效日期。
2) 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且最遲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
在實際承保中,在保險期限終止日前,如其中一部分保險項目先完工驗收移交或實際投入使用時,該完工部分自驗收移交或交付使用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2) 試車期。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日起,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如安裝的是新機器,保險人按保單列明的試車期,對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3) 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準。保證期投保與否,由投保人自己決定,需要投保時,必須加批單,增收相應的保費。
(4) 保險期限的延長。如工程不能在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期內完工,經投保人申請并加繳規定的保費后,可簽發批單延長保險期限。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以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或以安裝工程的最后建成價格為保額的,以重置基礎進行賠償的,專門承保機器、設備或鋼結構建筑物在安裝、調試期間,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的保險財產的物質損失和列明的費用的保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安裝工程一切險具有下列特點:
(1)建筑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后逐步増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在機器安裝#之后,試車、考核和保證階段風險最大。由于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
(2) 在一般情況下,建筑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自然災害,而安裝工程一切險承擔的風險主要為人為事故損失。
(3)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在保單結構、條款內容、保險項目上基本一致,是承保工程項目相輔相成的兩個險種。以下主要介紹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不同部分。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安裝工程責任方主要有:業主(應對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負責承包商(應對不屬于賣方責任的安裝、試車中的疏忽、過失負責賣方(應對機器設備本身問題及技術指標導致安裝試車過程中的損失負責)。由于安裝期間發生損失的原因很復雜,往往各種原因交錯,難以截然區分,因此,將有關利益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都視為安裝工程險項下的共同被保險人。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包括:①業主;②承包商(含分包商);③供貨商,即負責提供被安裝機器設備的一方;④制造商,即被安裝機器設備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過失引起的直接損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裝工程險責任范圍內;⑤技術顧問;⑥其他關系方。
一般來說,在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商作為投保人投保整個工程的安裝工程保險。同時把有關利益方列為共同被保險人。如非全部承包方式,最好由業主投保。
2. 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1) 安裝項目。這是安裝工程險承保的主要保險項目,包括被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物料、基礎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種臨時設施如水、電、照明、通信等設施。適用安裝工程險保單承保的標的,大致有三種類型:
1) 新建工廠、礦山或某一車間生產線安裝的成套設備。
2) 單獨的大型機械裝置如發電機組、鍋爐、巨型吊車、傳送裝置的組裝工程。
3) 各種鋼結構建筑物如儲油罐、橋梁、電視發射塔之類的安裝和管道、電纜的鋪設工程等。這部分的保險金額的確定與承包方式有關,在采用完全承包方式時,為該項目的承包合同價;由業主投保引進設備時,保險金額應包括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加上國夕卜運費和保險費、國內運費和保險費、關稅和安裝費(人工、材料)。
(2) 土木建筑工程項目。指新建、擴建廠礦必須有的工程項目。保險金額應為該工程項目建成的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該項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安裝工程一切險金額的20%,超過20%時,應按建筑工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超過50%時,則需單獨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3) 安裝施工用機器設備。保險金額按重置價值計算。
(4) 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保險金額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過其實際價值。
(5) 清理費用。此項費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定并單獨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內。保險金額對大工程一般不超過其工程總價值的5%,對小工程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值的10%。
以上各項之和即可構成安裝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總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可以以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造價確定投保金額。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的確定同建筑工程一切險。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在工作、生產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舉措,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由此可看出,工傷保險的投保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其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在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還是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用工形式無論是長期工、季節工、臨時工,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的職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 責任范圍
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工傷責任范圍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工傷責任認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工傷責任范圍。《條例》明確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具體包括: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 視同工傷范圍: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條例》中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條例》中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 工傷除外責任。為了防止工傷認定的擴大化,保證確保保險基金合理支出,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條例》同時還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和不得視同工傷的蘭種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建筑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向保險公司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于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施工人員實施賠付的保險。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工程項目作為投保單位的,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人員投保。具體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工程。
對于參保人員的界定,不能認為建筑意外保險只是局限于在施工工地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才能作為建筑意外險投保的對象。實際上由于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也經常到施工現場,他們也同樣面臨著施工帶來的人身傷害的危險,所以被保險人也應該包括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因此,不論是固定工還是合同工,是正式工還是農民工,是操作工還是管理者,都應該屬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對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作業和管理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還應包括在施工現場從事監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現場履行視察、監督檢查職責或參與施工現場救援搶險等有關人員。有關文件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的投保方式。
2. 保險范圍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是指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3. 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4. 保險期限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應從施工工程項目被批準正式開工,并且投保人已繳付保險費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之日24時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工程因故延長工期或停工的,需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保險期間順延手續,但保險期間自開工之日起最長不超過5年。工程停工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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