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與相關法規》:合同履行
【摘要】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確定為:10月15日、16日,環球網校造價工程師考試頻道小編總結: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與相關法 規》:合同履行, 幫大家更好的做好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備考工作。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備考的路上,你并不孤獨,堅持到底,我們將一直與您同在。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P36下)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P37上)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其他情形。
但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中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關于代為履行規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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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考試科目和時間
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于10月15、16日舉行。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下午: 14:00—17:00
建設工程計價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
下午: 14:00—17:00
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客觀題)、建設工程計價(客觀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客觀題)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主觀題)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與“安裝工程”2個子專業,考生可根據工作實際選報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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