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與相關法規》:違約責任
【摘要】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確定為:10月15日、16日,環球網校造價工程師考試頻道小編總結: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與相關法 規》:違約責任, 幫大家更好的做好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備考工作。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備考的路上,你并不孤獨,堅持到底,我們將一直與您同在。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P39中)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合同債務的抵銷
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之外,當事人應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合同終止
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P38中)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提示】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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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考試科目和時間
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于10月15、16日舉行。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下午: 14:00—17:00
建設工程計價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
下午: 14:00—17:00
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客觀題)、建設工程計價(客觀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客觀題)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主觀題)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科目分為“土木建筑工程”與“安裝工程”2個子專業,考生可根據工作實際選報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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