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復習重點:第六章(4)


第二單元 勞動合同續訂和終止管理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與終止管理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續訂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進行商談,經平等協商一致而續延勞動合同期限的法律行為。合同續訂要求的到期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或者按原條件履行。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具體參閱書上279頁)
1.自然終止
2.因故終止
二、補償金核算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超過1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不滿1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1年的標準計算。發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即本人平均工資高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本人平均工資發放,否則,按企業平均工資發放。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辦法同前。
3.經濟性裁員,以及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勞動關系雙方就變更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5.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上述辦法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解除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勞動合同,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原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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