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筆記18


【摘要】一級建造師考試將于每年的9月份開考,各位一級建造師考生正在復習備考中,對于一建備考而言,復習中充分掌握考點則至關重要,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考試頻道特地整理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與科目主要考點供各位考生學習,本文為《2014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筆記18》,希望能助各位一級建造師考生一臂之力!
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 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陽、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06 年)
2. 1.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丁.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2. 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
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貞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展擔經濟責任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盤缺陷. 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5. 因使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某: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6. 困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3.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1 年內有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4.1.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民和民)2.建設士程行政糾紛(民和官)
5.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再已經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就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向行和解。例如,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了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其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H\ 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10 年)
6. ★ 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09、10 年)
7.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8.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9. 發生合同糾紛的.《民郁訴訟法》壓規定了協議管鉗制度。所謂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糾紛友生前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問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節輔相專屬管轄的規定.
10.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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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了解)
12. 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1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二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 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本案中蔡某作為實際施工人不僅可以起訴違法分包的丙公司,也可以起訴作為皮包人的甲公司.但甲公司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蔡某承擔責任。
14. 書證,是指以所載文字、符號、閣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09 年網頁打印是書證)
15.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11 年)
16.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05.06.10 年)
17. ★《仲裁法》也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陽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18. 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iiE 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19.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非法)
20.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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