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責任承擔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經過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的,發包人可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承包商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的處理:
(1)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造成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發包人情況: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
(5)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監理的。
(6)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處理方法:
(1)責令改正。
(2)處20萬~50萬元的罰款。
3.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應當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對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的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
(3)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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