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解除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更新時間:2013-12-26 14: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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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規》精要考點:解除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解除施工合同的條件問題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發包人可請求行使解除權:
(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承包人可請求行使解除權: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4)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以及糾紛解決條款的效力。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以下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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