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抗辯權


(一)含義
1.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是重要的債權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辯權是正當權利而非違約,應受法律保護,行使抗辯權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應;
3.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事由消失,仍應履行債務。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1.概念: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無履行可能應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辯權
1.概念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
2.條件
(1)雙方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且互負債務;
(2)履行債務有先后順序;
(3)有義務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四)不安抗辯權
1.概念
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由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3.對方有下列情況,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況;
4.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承擔違約責任。
(五)不安抗辯權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應及時通知對方;
2.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恢復履行;
3.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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