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代位權
更新時間:2013-12-26 14: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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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規》精要考點:代位權
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特征
(1)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
(3)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須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存在并確定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1)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
(2)兩種債權不能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帶有人身性質)
(三)代位權的行使
1.行使主體: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
2.行使方式:通過訴訟程序。
3.行使范圍
(1)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不應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為基礎;
(2)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數額應當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額為上限。
(四)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則債權人有權代債務人受領;
2.受領之后將財產交給債務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4.如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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