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內涵
1.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1)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即從訂立起就無效,不取決于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行使撤銷權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①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③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④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生的。
(2)顯失公平的合同
①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②合同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③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①一類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作無效合同對待;
②另一類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體現了充分尊重被欺詐人、被脅迫人的意愿。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體現對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①不法行為人乘對方危難或者急迫之際逼迫對方;
②受害人因為自身危難或者急迫而訂立合同;
③不法行為人通過利用對方危難或者急迫,獲取了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獲得的重大利益。
(三)撤銷權
1.撤銷權主體: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機構:法院和仲裁機構。
3.撤銷權的內容
①可申請撤銷合同;
②可申請變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
4.合同被撤銷的后果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銷之后,該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將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當事人不受該合同約束,不得基于該合同主張認可權利或承擔任何義務。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后果相同。
5.撤銷權的消滅
①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②當事人知道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比較項目 |
無效合同 |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
涉及范圍 |
危害當事人、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
主要涉及當事人利益 |
原因 |
非法,惡意的不公正與不合法 |
違法,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誤解 |
原因與結果關系 |
由于原因的存在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
原因與結果之間無必然關系,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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