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承諾
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發出承諾要約的通知
(2)作出行為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到達的承諾者有效的。超過期限到達的承諾,其有效與否要根據不同的情形具體分析。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如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視為新要約。
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上述內容作變更,則不是承諾,而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新要約。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要求
所謂以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
(2)緘默是沒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無事先的約定或習慣做法
(三)承諾生效
1.有承諾通知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無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對應的行為生效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數據電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統:數據進入該系統的時間
(2)收件人未指定系統:數據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5.對話要約:即時作出承諾,約定的除外
6.非對話方式要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四)承諾超期與延誤
1.超期(受要約人主觀原因)
(1)受要約人主觀原因導致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致使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延誤(客觀原因)
(1)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外,一般情況下承諾有效。
(五)承諾的撤回
1.在承諾發出后,承諾人阻止其發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諾通知應先于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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