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要約


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3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的目的向相對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要約的形式與生效
1.形式
(1)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2)口頭形式:(當面或通過電話)
(3)行為
2.生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3)書面形式的要求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4)數據電子文件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統:數據進入該系統的時間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統:數據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撤回(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應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銷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不得撤銷要約的情況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
(五)要約的失效(要約的消滅)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六)要約邀請
1.內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對雙方無約束力。
3.種類: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說明書、商業廣告(特殊情況下,屬于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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