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工程建設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工程建設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條)
1.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辨析
(1)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已設置的應限期解決。對暫時確有困難的,應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2)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3)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2.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
5.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6.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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