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工程建設中的消防法律責任
工程建設中的消防法律責任
(一)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二)不當處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法律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
火的;
(3)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4)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5)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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