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規高頻失分點:仲裁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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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30仲裁制度
一、精準考點采集
1.仲裁有三項基本制度:協議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2.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3.仲裁協議的內容和效力要掌握。
4.申請仲裁的條件:①有仲裁協議;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5.仲裁庭的組成要掌握。
6.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要理解掌握。
7.申請撤銷裁決主要理解記憶法定事由。
8.仲裁裁決的執行和不予執行要掌握。
二、高頻答疑點
1.仲裁有沒有法定管轄規定?
答: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當事人選擇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地點的限制.但必須明確、具體。
2.仲裁協議的效力有哪些?
答: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有效的仲裁協議將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合議仲裁庭能否由5個人組成?
答:合議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雙方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4.仲裁庭意見不一致怎么辦?
答: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有一條,“沒有仲裁協議的”,既然沒有協議,怎么能有仲裁?
答:如一方當事人遞交的仲裁協議是假的,后經對方指證,出具證據證明雙方沒有簽訂過仲裁協議,即適用這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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