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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建法規高頻失分點:工程糾紛種類(1)

更新時間:2013-05-15 15:33:1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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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建法規高頻失分點:工程糾紛種類(1)

文章導航◎

第1頁:高頻答疑點

第2頁:練習題

2013年一建《法規》高頻失分點詳解匯總

  1Z308000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Z308010 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一、精準考點采集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要掌握以下內容。

  (1)特點是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

  (2)解決途徑主要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具體的內容都要理解)。

  (3)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要掌握以下內容。

  (1)特點是執行法律的行為,有一定的裁量性,具有單方意志性,帶有強制性,以無償為原則。

  (2)行政行為主要有:行政許可、處罰、獎勵、裁決。

  (3)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①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③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④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是: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訴訟:①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②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③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二、高頻答疑點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有什么特點?

  答: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有以下特征: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

  2.仲裁庭作出的調解書是否具有強制約束力?

  答:仲裁是經調解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庭作出的調解是自愿的,沒有強制約束力。

  3.仲裁庭是由當事人指定的嗎?

  答:是的。一般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4.“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強制原則,雙方無須達成一致,只要任何一方提出仲裁,仲裁委員會都應該受理”,這句話對嗎?

  答:這句話主要是說仲裁條款在制定時是自愿的,一旦同意就不能隨意更改。

  5.民事糾紛處理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采用或裁或審制或一裁終局制。在《勞動法》中又有對仲裁不服的可以申請訴訟規定。兩種說法如何理解,請給予解釋。

  答:這個問題很有代表性。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由此可見,對于上述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用人單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后,用人單位可以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仲裁中根據和解與調解做出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答:申請仲裁后可以和解,有兩種結果,如果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做出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8.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訴訟嗎?

  答: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9.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單位嗎?

  答: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互易訴訟身份。行政訴法是典型的“民告官”。

  10.仲裁可以公開審理嗎?

  答: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特殊情況可以公開審理。

  11.仲裁委員會是否隸屬于行政機關,比如隸屬于司法局或公證處?

  答: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也不受其他仲裁機構的干涉,具有獨立性。

  三、考題解析常見丟分點

  1.下列關于解決合同糾紛方式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06]

  A.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B.協商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C.當事人可以經調解程序解決合同爭議

  D.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答案】C

  【解析】本題考點是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和訴訟只能二選一,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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