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建法規高頻失分點:建設工程代理制度答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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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頻答疑點
1.若代理人簽完合同后死亡,該合同有效嗎?
答:代理人的代理權自動消失,但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2.工程分包、企業負責人委派項目經理是不是代理關系?答:是委托代理。
3.有關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行為人如果不是訂立合同而是其他行為,該代理行為也有效嗎?
答:《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規定在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與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適用于《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
4.被代理人死亡也屬于委托代理終止情形嗎?
答:不屬于,屬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注意區分。
5.“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相對人知道其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表企業簽訂擔保合同,這份合同的效力待定。”這句話對嗎?
答:該越權合同是否有效,看相對人是否知道其越權,如果知道則待定(因為還有企業是否承認),不知道則有效。
6.表見代理和越權代理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答:簡單說就是表見代理是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其后果是代理有效。越權代理是指超越權利的代理,如單位負責人超越股東大會代理相關事宜。代理是否有效,看相對人是否知道其越權,如果知道效力待定,不知道則有效。
7.法院指定小李擔任某案的書記員是指定代理嗎?
答:不是,這是單位內部工作安排。作為書記員做記錄是他的工作,他沒有代理任何人的任何事務,不屬于代理范疇。
8.請陳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答:出現下列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9.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四種情況下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10.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是什么?
答:《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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