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規輔導: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5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資租賃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通常的做法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所需的租賃物,由出租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并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及承擔瑕疵擔保義務,而承租人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無需向出賣人承擔義務。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賃行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選擇承租物和出賣人后,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構成了法律上的買賣關系,因而又是買受人。
(二)出賣人權利與義務相對人的差異性
1、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買賣合同。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融資租賃合同也不同于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三)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1.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
2.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義務――買賣不破租賃
3.協助承租人索賠的義務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4.尊重承租人選擇權的義務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二)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2.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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