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輔導: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與法律地位


1Z304019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與法律地位$lesson$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略
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繼制定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對當事人訂立合同起參考作用,但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當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無直接關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并無法律強制性。
1Z304030相關合同
同建設工程活動關系密切的相關合同,主要是承攬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等。
1Z304031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1、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承攬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等完成工作。
2.材料檢驗的義務
(1)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2)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
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義務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
(二)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
2.支付報酬的義務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
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
(一)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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