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規輔導: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Z304018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lesson$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1、先期違約(或預期違約)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1)合同當事人發生了違約行為,即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2)非違約方不需要證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
(3)無約定或法定免責事由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違約金和定金(06年2個單選、09單選)
1、違約金的調整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06、07單、09多)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四、違約責任的免除(09單選)
1、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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