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69)


1Z304022熟悉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法》還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一般規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程序種類
《行政處罰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基于建設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針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于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的聽證的費用。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指確保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lZ304030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因違反刑法,實施了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強烈的一種,其承擔方式主要是刑罰.也包括一些非刑罰的處罰方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我國,“罪行法定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以及“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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