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63)


lZ303052熟悉行政復議程序
一、行政復議申請
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收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收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情形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要求,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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