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62)


1Z303050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基本關系是: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糾紛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IZ30305l 熟悉行政復議范圍
一、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有關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工程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的情形通常包括:
(1)行政處罰,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行政強制措施,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行政許可,包括: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以及當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而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等)提起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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