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53)


1Z303030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規范法院與民事訴訟參加人訴訟活動、調整法院與民事訴訟參加人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lZ311303l掌握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
一、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根據《民求訴訟法》笫22條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我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專屬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和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樣管轄法院的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三種適同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士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二、回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笫45條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由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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