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40)


(二)關于確認工程量因起的糾紛
1.對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的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依據這個條款,《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2.對于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的糾紛
如果建設單位遲遲不確認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就會導致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工程款,這樣就損害了施工單位的利益。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與《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是相關的。
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1.《擔保法》與《合同法》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上的沖突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出了如下解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程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一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本批復第1條至第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4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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