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38)


《建設工程質地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三、對竣工工期的爭議問題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容易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并最終導致關于竣工日期的爭議的產生。這些情形主要表現在:
1.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于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產生爭議而導致對竣工日期的爭議
《解釋》第15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從這個規定我們看到,應該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由于發包人拖延驗收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
《解釋》第14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由于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產生的對于實際竣工驗收日期的爭議
《解釋》第14條同時作出了下面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四、對計價方法的爭議問題
對計價方法的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變更引起的糾紛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變更是普遍存在的。盡管變更的表現形式紛繁復雜,但是其對于工程款的支付的影響卻僅僅表現在兩個方面:
1.工程量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
2.工程質量標準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
正是由于工程質量標準的多樣性,就會導致工程標準發生變化而導致糾紛的產生。例如,對于某混凝土質量,原來在合同種約定的混凝土強度為25MPa,后來建設單位出于安全和質量的考慮。要求將質量標準提高到30MPa。這就意味著施工單位將為此多付出成本,那么到底多付出了多少呢?雙方也有可能就此發生糾紛。
對于上面的由于變更而引起的計價方法的糾紛,《解釋》第16條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二)因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解釋》第1 6條也同時作出了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即: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予以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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