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31)


(四)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合同生效分為兩種情況: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登記部門也由于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著(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五)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的行為是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 )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待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得,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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