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21)


三、合同義務轉移
(一)合同義務轉移的概念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轉移可以分為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
合同義務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移。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2.第三人須與債務人達成協議
3.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這就屬于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債務不得轉移的情形。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合同義務轉移的效力
1.承擔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轉移。
《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債務隨之轉移
《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
(一)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繼受這些權利義務。
(二)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條件
1.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議
這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關鍵。如果承受人不接受該債權債務,則無法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2.原合同必須有效
3.原合同為雙務合同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可見,經對方同意是概括轉移的一個必要條件。因為概括轉移包含了債務轉移,而債務轉移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三)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涉及權利義務概括轉移
企業合并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企業分立則指一個企業分立為兩個及兩個以上企業。
《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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