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95)


lZ301212了解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職權
一、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均由全體股東組成.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會
1.董事會/執行董事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則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期滿。連選可以連任。
根據《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1)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經理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3.監事會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人數不得少于三人.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根據《公司法》第51條的規定,監事會(包括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
(5)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6)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執行公司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失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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