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85)


3.保險利益和保險標的
《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標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這里,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1.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時約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根據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即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并載明;二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財產保險中,對保險價值的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為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根據《保險法》第40條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保險合同可以作如下分類:
1.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包括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和責任保險合同等。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指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其保險標的限于有形財產。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常見的財產損失保險如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物質損失部分)、貨物運輸險等。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又稱為第三者責任險。
(2)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根據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在保險期屆滿時符合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和傷害保險合同。在工程建設領域常見的人身保險種類主要包括工傷保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等。
2.強制保險合同與自愿保險合同
強制保險合同,又稱法定保險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強制實施的保險合同,如我國《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意外傷害險。
自愿保險合同,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相關職業責任險等,均屬于自愿保險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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