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54)


lZ301093
1Z301093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三、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四、按圖施工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五、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七、見證取樣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部于2005年9月28日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
(1)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2)該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4)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八、返修保修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合同法》第281條對施工單位的返修義務也有相應規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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