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工程項目管理答疑精選(5)


在一級建造師工程管理教材中P279上的索賠部分,(四)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將受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是向業主索賠的,(或向保險公司索賠)地震將在建房震倒,施工方向建設方索賠。----而法規書中P193從主觀要件上來說,施工方不論有無過錯,已造成違約事實,應承提違約責任。那么,應如何對待這一處理結果的矛盾啊?如何用違約責任中的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來解釋?
答:你好,主、客觀要件概念參考課本193頁。施工單位沒有交付工程,客觀事實上構成違約,應該承提違約責任。但是由于這個違約責任是由不可抗力所導致,施工單位可以申請免除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責任。因此,施工單位照樣可以向業主或者保險公司索賠。
某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89萬元人民幣的項目,2005年8月8日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規定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的日期為2005年8月23日,應該則正確理解的是( )。
A、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的安排違反了《招標投標法》
B、可以不考慮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法定時間的規定
C、違反了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規定
D、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法定時間不足
c不對么?答案是b,請解釋一下A和C為什么錯了
答:同學你好,《招標投標法》第24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你說的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89萬人民幣,沒有大于200萬人民幣,不屬于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但是可以進行招標。因此,不受第24條規定的約束,只需要滿足“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就可以,不受“二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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