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3)


lZ301037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應當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雖然喪失勝訴權,但是實體權利本身并不消滅。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則進一步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1、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附延緩條件的債權,從條件成就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開始計算。
(2)附起始期的債權,從起始期到來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還定有履行期限,則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起開始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
(4)對于人身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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