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2)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
(三)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2)假冒他人專利;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4)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
發生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商標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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