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法規輔導之掌握物權制度


l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需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排他權利
既然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就必然會享有排他性權利,否則直接支配物的權力就不能得到保證。所以,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相應地,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體系的核心。與其他物權相比,所有權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4)地役權,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三、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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