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法規輔導之掌握債權制度


lZ30l034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比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1.合同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生不當得利時.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意思決定的債。最常見到的債就是合同之債,另外單方允諾之債也屬于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債、侵權行為之債都屬于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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