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規精講講義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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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02
lZ301102熟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1)項目批準文件;
(2)城市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3)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交底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1Z301110~1Z301111
1Z301110標準化法
依據《標準化法》,我國陸續發布了與工程建設標準有關的一系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中主要有:
(1)1990年4月6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2)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3)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4)2000年8月25日實施的《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以及水利、交通、鐵路等其他行業的標準管理辦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
一、工程建設標準的分級
《標準化法》按照標準的級別不同,把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1.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
3.地方標準
4.企業標準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根據《標準化法》第7條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與上述規定相對應,工程建設標準也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準;
(2)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3)工程建設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標準;
(4)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5)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6)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行業專用質量標準;
(2)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3)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制圖方法等標準;
(4)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5)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6)行業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為了更加明確必須嚴格執行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進一步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1Z301112
lZ30lll2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
《標準化法》第14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1.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2.勘察、設計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勘察、設計單他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3.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1款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4.工程監理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二、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
嚴格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法定義務。對實施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督,是加強工程建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1.監督機構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規定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機構,包括:
(1)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2)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3)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5)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2.監督檢查內容
根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10條的規定,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2)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3)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5)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1Z301120~1Z301121
1Z301120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于1989年12月26日發布施行。
《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lZ30112l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的規定,我國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編制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其中,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7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5)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6)對建設項目環境監測的建議;
(7)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管理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三)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和跟蹤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
lZ301122
lZ301122掌握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所謂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一、設計階段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二、試生產階段
根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人試運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三、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階段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0條至第23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人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lZ301102熟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1)項目批準文件;
(2)城市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3)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交底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1Z301110~1Z301111
1Z301110標準化法
依據《標準化法》,我國陸續發布了與工程建設標準有關的一系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中主要有:
(1)1990年4月6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2)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3)1992年12月30日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4)2000年8月25日實施的《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以及水利、交通、鐵路等其他行業的標準管理辦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
一、工程建設標準的分級
《標準化法》按照標準的級別不同,把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1.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
3.地方標準
4.企業標準
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根據《標準化法》第7條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與上述規定相對應,工程建設標準也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準;
(2)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3)工程建設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標準;
(4)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5)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6)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標準。
根據《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行業專用質量標準;
(2)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3)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制圖方法等標準;
(4)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5)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6)行業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為了更加明確必須嚴格執行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進一步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1Z301112
lZ30lll2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
《標準化法》第14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1.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2.勘察、設計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勘察、設計單他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3.施工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1款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4.工程監理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二、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
嚴格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法定義務。對實施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督,是加強工程建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1.監督機構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規定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機構,包括:
(1)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2)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3)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5)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
2.監督檢查內容
根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10條的規定,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2)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3)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5)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1Z301120~1Z301121
1Z301120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于1989年12月26日發布施行。
《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lZ30112l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的規定,我國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編制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其中,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7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5)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6)對建設項目環境監測的建議;
(7)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管理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三)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和跟蹤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
lZ301122
lZ301122掌握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所謂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一、設計階段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二、試生產階段
根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人試運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三、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階段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0條至第23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人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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