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一級法規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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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2060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Z302061掌握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可分為如下幾類:
(一)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過這個條款,我們可以將約定解除再進一步分為:
1.協商解除
2.行使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時事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權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約定解除權得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動解除。
2.解除權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IZ302062熟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1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有如下幾類:
一、 因履行而終止
二、 因解除而終止
三、 因抵消而終止
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定,法定的債務抵消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并非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債務
4、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04條,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六、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1Z302070 違約責任
lZ30207l 掌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源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2)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這種財產責任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盡管違約責任含有制裁性,但是,違約責任的本質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更主要表現為補償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是指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論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三)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二、違約責任的一般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
1.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是由違約方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由違約方向非違約方各自獨立地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竟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四、違約金與定金
1.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債務。”
2.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是從債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于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合同的從合同。
《合同法》第l 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違約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它們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l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不能預見(事件發生前)
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在此,能否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事件發生中)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
3.不能克服(事件發生后)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各國對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更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況: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海嘯等;
(2)社會事件,如戰爭、暴亂、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
(二)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1.約定的免責
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2.法定的免責
《合同法》第1 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1Z302061掌握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可分為如下幾類:
(一)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過這個條款,我們可以將約定解除再進一步分為:
1.協商解除
2.行使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時事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權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約定解除權得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動解除。
2.解除權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IZ302062熟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1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有如下幾類:
一、 因履行而終止
二、 因解除而終止
三、 因抵消而終止
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定,法定的債務抵消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并非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債務
4、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04條,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六、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1Z302070 違約責任
lZ30207l 掌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源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2)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這種財產責任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盡管違約責任含有制裁性,但是,違約責任的本質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更主要表現為補償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是指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論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三)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二、違約責任的一般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特殊承擔方式
1.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是由違約方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由違約方向非違約方各自獨立地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竟合的情形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四、違約金與定金
1.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債務。”
2.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是從債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于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合同的從合同。
《合同法》第l 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違約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它們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l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不能預見(事件發生前)
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在此,能否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事件發生中)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
3.不能克服(事件發生后)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各國對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更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況: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海嘯等;
(2)社會事件,如戰爭、暴亂、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
(二)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1.約定的免責
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2.法定的免責
《合同法》第1 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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