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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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213
1Z301213了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1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法》第149條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Z302000 合同法
1Z302010 合同法原則及合同分類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則及調整范圍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1.平等原則(三方面)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對等。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貫穿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第二,與誰訂立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隨心所欲,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禮會公共利益。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依法訂立合同,包括在內容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包括在程序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3.公平原則
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后契約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一)廣義合同與狹義合同
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是指債權合同,即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沒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債權合同之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等。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是指我國合同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調整,現行合同法只調整一部分合同,即狹義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系類型
目前,部分合同雖稱之為“合同/協議”,但卻不受合同法調整,主要有如下幾類:
1.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約)適用《婚姻法》、收養合同適用《收養法》等專門法。
2.有關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進行社會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適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適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公務委托合同(如稅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贈合同、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征用補償合同等。
3.勞動合同
4政府間協議
l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關系,下文擇其中重要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須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雙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有償合同。
四、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無名合同,是合同實踐的常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專門規定,屬于有名合同。
1Z301213了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第1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法》第149條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Z302000 合同法
1Z302010 合同法原則及合同分類
1Z302011掌握合同法原則及調整范圍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1.平等原則(三方面)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對等。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貫穿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第二,與誰訂立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隨心所欲,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禮會公共利益。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依法訂立合同,包括在內容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包括在程序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3.公平原則
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后契約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一)廣義合同與狹義合同
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是指債權合同,即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沒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債權合同之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等。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是指我國合同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調整,現行合同法只調整一部分合同,即狹義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調整的主要關系類型
目前,部分合同雖稱之為“合同/協議”,但卻不受合同法調整,主要有如下幾類:
1.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約)適用《婚姻法》、收養合同適用《收養法》等專門法。
2.有關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進行社會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適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適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公務委托合同(如稅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贈合同、行政獎勵合同、行政征用補償合同等。
3.勞動合同
4政府間協議
lZ302012熟悉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關系,下文擇其中重要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須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雙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有償合同。
四、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無名合同,是合同實踐的常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專門規定,屬于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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