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教材變化(文字版解讀)


一、總體變化情況
(一)變化情況
1.修訂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定的《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8年版)。
2.編寫原則
(1)堅持本書(《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主要內容;
(2)以修改、增加內容為主,對部分概念和組成進行了修改。
3.基本結構
基本構架結構不變
4.修改內容
第一章第九節的個人所得稅
第二章第一節的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
第三章第一節招投標
第五章第一節的標題變化
第六章第三節的第一個三級標題危大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第七章第一節的全部
第八章第二節的第四個三級標題執行部分的執行和解
第八章第三節的仲裁變化
第八章第五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數據統計
1.理論變化:9大處
2.頁碼變化:增加6頁
3.大綱情況:未變;
4.體系變化:未變;
5.二級標題變化:未變;
6.三級標題變化:未變
7.教材總體變化:85處;實質內容變化12處。
二、細節變化解讀
部分變點對比分析
2018版教材 | 2019版教材 |
變化1 | |
P2 | P2 |
(一)憲法 《憲法》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
【修改】(一)憲法第二段: 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
變化2 | |
P4 | P4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 |
【修改】第一段,修改最后一句話: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
變化3 | |
P41 | P41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前 |
【新增】 (一)投標人與 被保險人下面新增: 2017年9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經修訂后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 |
變化4 | |
P45-46 | P45-46 |
(一)納稅人 2011年6月經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征收范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 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 財產租賃所得;(9) 財產轉讓所得;(10) 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三)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四)減免稅優惠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 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五)納稅扣繳和申報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011年7月經修改后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資、薪金所得的;(3)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一)納稅人 2011年6月經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征收范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 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 財產租賃所得;(9) 財產轉讓所得;(10) 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三)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四)減免稅優惠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 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五)納稅扣繳和申報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011年7月經修改后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資、薪金所得的;(3)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
變化5 | |
P48 | P48 |
四、稅率 增值稅稅率: (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下述第(2)項、第(4)項、第(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①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3)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上述第(1)項、第(2)項、第(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4)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5)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
【修改】 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下述第(2)項、第(4)項、第(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6%。(2)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環球網校-整理)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①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3)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上述第(1)項、第(2)項、第(5)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4)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5)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
變化6 | |
P48 | P48 |
2016年12月 |
【修改】 一、納稅人 下面 2018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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