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原單位不給一級建造師證書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即使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還有第八十四條,也就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一級建造師證書原單位不返還,扣了證書,該怎么辦?
遇到此種情況,此時一定要先保持冷靜,不能意氣用事,因為靠爭吵或者打架不但解決不了問題,更會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首先要了解公司為什么會扣留證書,存在兩種情況:
如果是公司出資考取的,需要看當時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條款,比如:公司出資考取的在多久的多少時間內時不能取回等;如果是個人自費考取的,離職之后公司無權扣留。
如果你的一級建造師證書還沒有注冊到單位,可以到發證處申報丟失重辦,那么以往的證便可作廢。
一級建造師證書注冊到原單位,離職一年,卻扣了證書不給,這時候該怎么辦?
注冊一級建造師與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聘用企業無故不予辦理變更注冊或注銷注冊的,必要時需要通過正確的法律渠道對該單位進行舉報。或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注冊或注銷注冊。
原單位把一級建造師證書扣了,該怎么注銷?
依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1)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2)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3)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4)受到刑事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一級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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