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法規1Z3010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設立和終止考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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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設立和終止(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法規建設工程代理考點)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法規建設工程代理考點)
(二)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法規建設工程代理考點)
1、某些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方可實施。招投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老師庫。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2、2013年1月1日起,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被進一步限制。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二、代理行為的終止
【真題】
1. 根據《民法通則》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 )?!?014】
A.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
C.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E.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答案】BCDE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A 選項是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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