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點: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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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條件:a、依法成立(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b、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c、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d、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3)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a、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b、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c、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資格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
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4)建設單位一般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但也可能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2、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1)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 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2)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如:項目經理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則應當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項目經理簽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時支付,材料供應商應當以施工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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