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建筑方案設計輔導:道路紅線對場地建筑的限制


道路紅線對場地建筑的限制
規范規定
一、道路紅線對場地建筑的限制
A.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規定:
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篷,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m,并不應大于3m;
3) 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4) 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B.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2003 規定:
臨街建筑物的臺階、平臺、樓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礎、圍墻、工程 地下管線及其他構筑物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
地下建筑物距離用地紅線應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 7倍,不得小于5m。
符合下述條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許突出道路紅線上空。
在道路旁設置騎樓時,騎樓柱外緣距道路紅線不得小于0.45m,且應有安全措施。
1.騎樓建筑的底層外墻面至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3.5m。
2.騎樓凈高不得小于3.6m。
3.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平,無人行道時應高出道路邊界0. 10----0. 20m,表面鋪裝平整。
二、場地中建筑物的布置與相鄰場地的關系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規定:
相鄰基地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與相鄰基地之間應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當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兩邊的建筑可毗連建造;
2本基地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均不得影響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內建筑物的日照標準和采光標準;
3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貼基地用地紅線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鄰基地方向設洞口、門、外平開窗、陽臺、挑檐、空調室外機、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三、建筑高度
A.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規劃建筑2003 規定: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風景區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線控制高度以內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
在上條所指地區以外的一般地區,其建筑高度,平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兒墻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的附屬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5%、高度不超過 4m的不計入高度之內。(該技術措施建筑設計部分,第55頁第2.3.1條補充規定:如建 筑物處于航線控制高度以內的區域時,其高度應包括上述屋頂突出物。)
特殊體形的建筑頂層設有景觀構筑物或設有其他輔助設施的建筑高度的計算, 應由當地主管部門確定。
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頂面或檐口的高度。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通信(含微波通信)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部門對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B.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規定:
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筑高度控制:
1對建筑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筑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3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筑,當其處在各種技木作業控制區范圍內時,應按凈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當建筑處在本通則第1章第1. 0. 3條第8款所指的保護規劃區內。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建筑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 高點的高度計算;
2非第4.3. 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 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1)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2)究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3)空調冷卻塔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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