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經濟施工》基礎考點: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
第六條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第十條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審核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初審部門應當自收到經審核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審批部門自收到初審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果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并設二年的暫定期。企業在資質暫定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可以申請轉為正式資質等級,申請時應當提供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轉為正式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勾結,或者企業之間相互勾結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過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的;
(九)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勘察設計的;
(十)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一)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十二)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年檢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檢意見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年檢結論。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級別或者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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