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場地與建筑設計》:用地控制


㈠征地界線與用地紅線
征地界線就是土地使用者所征用土地的邊界線,由城市規(guī)劃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劃定。征地界限內的土地并不完全歸土地使用者所有,而是包含著一部分城市公共設施用地,例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公共綠地等。
用地紅線是各類建筑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它在征地范圍內實際可供土地使用者用于建設的區(qū)域的邊界線。
㈡道路紅線
道路紅線是規(guī)劃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區(qū)級道路)用地的邊界線,也是場地與城市道路用地的空間界限。道路紅線由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劃定,并在用地條件圖中明確標注。一般情況下,道路紅線之間的用地均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隨意占用。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建造。
⑴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等關系有4種:
道路綠化人行道車行道
①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系,如圖4―12所示場地3。
②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屬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場地內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場地的建設使用范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如圖4-12所示場地1、2。
③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這時,場地必須設置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還應滿足≥4m×4m的消防要求,如圖4―12所示場地4。
⑵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建筑突出物:
①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②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③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⑶經(jīng)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應≤0.5m.
b.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應≤人行道寬-1m,并應≤3m
c.3.0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應≤2m;
d.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宜≤3m。
②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的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應≤0.50m。.
③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地結合。
④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⑷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的要求。
⑸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經(jīng)當?shù)爻鞘幸?guī)劃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
⑹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的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tǒng)。
㈢建筑控制線
建筑控制線也稱建筑紅線,是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筑物、構筑物(如外墻、臺階、櫥窗等)靠臨街面的界線,沿街建筑不得越過建筑紅線。城市道路系統(tǒng)規(guī)劃確定的道路紅線是道路用地和兩側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況下,道路紅線就是建筑紅線。城市在主要干道道路紅線的外側,另行劃定建筑紅線,使道路上部空間向兩側伸展,顯得道路更加開闊。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對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筑與空地的關系有如下規(guī)定:
⑴建筑物與相鄰基地之間應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當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筑可毗鄰建造。
⑵本基地內建筑物和構筑物均不得影響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內建筑物的日照標準和采光標準。
⑶除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貼基地用地紅線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鄰基地方向設洞口、門、外平開窗、陽臺、挑檐、空調室外機、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㈣城市綠線
城市綠線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中確定的各種城市綠地的邊界線。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一般會對建設用地提出明確的退讓綠線要求。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guī)劃進行開發(fā)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guī)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guī)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㈤城市紫線
城市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q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qū)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qū)外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在《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19號令)中,對城市紫線有以下規(guī)定:
⑴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違反保護規(guī)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fā)以及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qū)和歷史建筑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⑵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保護規(guī)劃進行審查,組織老師論證并進行公示后核發(fā)選址意見書。
⑶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新建或者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對規(guī)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修繕和維修以及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性質,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進行。
⑷城市紫線范圍內各類建設的規(guī)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
⑸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㈥城市黃線.
城市黃線對城市發(fā)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guī)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例如公共交通設施、供水設施、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供燃氣設施、供熱設施、供電設施、通信設施、消防設施、防洪設施、抗震防災設施以及其他對城市發(fā)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等)。
在《城市黃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44號令)中規(guī)定,城市黃線應當在制定城市總體規(guī)劃、詳細規(guī)劃時劃定。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與同階段城市規(guī)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控制范圍界定清晰;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
在城市黃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⑴違反城市規(guī)劃要求,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
⑵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建設;
⑶未經(jīng)批準,改裝、遷移或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⑷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㈦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是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需要長期保留的城市河道規(guī)劃線,沿河道新建的建筑物均應按規(guī)定退讓城市藍線,以便保證河道運輸、防洪搶險及水利規(guī)劃的正常實施。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是水利工程的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國有,由水利工程單位使用,河道藍線內側和河道管理范圍外側之間的土地、構筑物及其使用權不變,樹木的所權性質不變。藍線管理范圍內的用土應嚴格控制,總的原則是不得減少水域、陸域,不得對現(xiàn)有構筑物擅自進行改建、擴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㈧基地高程
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中,對基地的地面高程有如下規(guī)定:
⑴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⑵基地地面高程應與相鄰基地標高協(xié)調,不妨礙相鄰各方的排水;
⑶基地地面最低處高程宜高于相鄰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㈨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沒或海潮侵襲的可能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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