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級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五章講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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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
(一)非現場監管措施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并通過持續完善監管信息系統,不斷提升數據質量,充實非現場監管工具箱。
(二)現場檢查措施
現場檢查是指監管人員直接深入到金融機構進行業務檢查和風險判斷。
具體措施:
(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
(三)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監管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資產轉讓;
(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上述規定的有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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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促成重組、撤銷等監管措施
1.接管
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接管是銀監會依法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安全、合法的一項預防性拯救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能力。
2.促成重組
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
重組是指按照具體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并、兼并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并繼續經營而采取的拯救措施。重組通常強調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退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對于重組失敗的,銀監會可以決定終止重組,轉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3.撤銷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是銀監會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銀監會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五)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延伸調查
2006年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加規定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延伸調查權,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有關措施。但須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銀監機構負責人批準。
可以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采取的措施有:
(1)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2)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3)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上述規定措施,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
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常簡稱為監管談話,是監管人員為了解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風險狀況和發展趨勢而與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的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3.強制披露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凍結涉嫌違法資金
經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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