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級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五章講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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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并發布監管制度的職責
其中審慎經營規則是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核心經營目標,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根據《銀行業監管管理法》規定,由銀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營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準入職責
1.機構準入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銀監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起六個月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申請,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
2.業務范圍準入
銀監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以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3.人員準入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應當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對銀行也金融機構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的申請,銀監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股東變更審查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銀監會應當依法審查其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銀行股份總額達到5%以上,應當事先經銀監會批準。
(三)非現場監管職責
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并表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財會信息。銀監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銀行業金融機構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監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現場檢查職責
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依法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銀監會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五)報告職責
銀監會應當建立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銀監會應當立即向銀監會負責人報告;銀監會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銀監會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六)指導、監督自律職責
(七)國際交流合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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