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17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17號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15〕358號),中國人民銀行對27家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申請作出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有效期為五年,截止日期為2021年5月2日。
二、為整合業務資源,發揮規模效應,提高監管效率,本次續展對擬合并《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相應調整其業務范圍。
被合并支付機構應于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支付業務承接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將在業務承接工作完成后,辦理相關《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注銷、換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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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15〕358號),中國人民銀行對27家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申請作出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17號
三、因部分支付機構存在業務嚴重違規、業務停滯萎縮或主動申請終止業務類型等情形,本次續展調減其業務范圍。相關機構應于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按要求有序停止開展相關支付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依法、審慎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對于長期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采取取消相關業務種類、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對于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支付機構,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以保障支付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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