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初級資格法律法規考點:資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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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初級資格法律法規考點:資本管理
一、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1.銀行資本的概念
從不同的角度看,銀行資本的定義不盡相同。
(2)監管資本
(3)經濟資本、風險資本
2.銀行資本的作用
(1)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
(2)吸收損失。
(3)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
(4)維持市場信心。
(5)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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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于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即《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
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2)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披露信息的范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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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
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實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后有別
(3)分步達標的原則。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三、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監管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
1.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銀行可以永久性占用。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股權投資準備、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潤
(5)少數股權,指在合并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
2.附屬資本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六部分。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l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3.扣除項
(1)商譽;
(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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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新增內容)
1.對于資本充足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干預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3)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和預測;
(4)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并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2.對于資本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的干預措施
(1)下發監管意見書;
(2)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兩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3)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4)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5)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的規模;
(6)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3.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的干預措施
除采取2所有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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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新增內容)
1.分子對策
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增加核心資本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
增加附屬資本的方法包括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2.分母對策
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方法,主要是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具體方法包括貸款出售或貸款證券化。
建立更好的風險管理系統,降低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3.綜合措施
銀行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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